近来,一个临时工的遭遇,引来社会公众的热议。
近日,徐女士向媒体反映,其2002年在河南大学工作,2018年年满50岁退休,因其临时工的身份,河南大学一直未给她缴纳养老保险。为顺利退休,徐女士在退休前一个月自费补缴了13万元。随后,她不断向学校反映此事,并在2024年6月,将河南大学起诉至法院。因徐女士提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未支持河南大学返还徐女士代缴的13万元养老保险的诉求。因为发生纠纷,徐女士也被开除了。
↑截图自九派新闻
老实说,涉事高校的做法,让人感觉挺没人情味的。据徐女士介绍,16年来,她先是在大学教务处做代课老师,后转至一学院任辅导员,再来到收发室工作,可以说,她把人生最精华的时光,都留给了这个单位,这是实实在在、谁也无法抹去的劳动贡献,应当被大学所看见。
人投之以桃,我报之以李,这是最基本的逻辑。姑且不说,作为一名高校工作者,为大学建设发展添砖加瓦,应当获得多么丰厚的经济待遇,这么多年,徐女士只能拿最低工资1800元。整整16个年头,大学未给她缴纳一分钱的养老保险,导致其只能借钱来补齐差额,如此“寡恩少情”的做法,似乎根本就没有把员工作为“自己人”。
或许,这所高校更多考虑的是,徐女士的身份只是“临时工”,既然不是正式员工,那么在经济待遇上,勉强应付得过去就可以了,能不交养老保险就不交,还能节省一大笔开支。可问题是,“临时工”也是劳动者,也是高校的奋斗者、建设者,同样需要与他们劳动付出相匹配的价值认可。作为高校,理应是以“人”为本,而不是本末倒置,以“名”为本。
不仅如此,在我国的法律上,并没有所谓“临时工”的提法。一般来说,非正式雇佣的劳动者,以短期合同、非全日制合同或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形式存在,他们没有试用期,直接上岗,体现了劳动雇佣方式的灵活性,但这并不代表,作为“临时工”,这个群体在劳动保障、劳动待遇上就应当低人一等。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便是“临时工”,他们同样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之下,没有任何理由把他们剔除在外。因为徐女士“临时工”的身份,所在大学长达16年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显然缺乏法律支撑。
诚然,徐女士在劳动诉讼中遭遇了挫折,但这并不代表,权利救济之路已被完全阻断。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事实上,“2018年至今,徐女士一直向河南大学反映养老保险问题,希望学校归还她补缴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中断规定,重新计算,仍应在有效期间。徐女士还可以继续诉诸公堂,维护合法权益。
每一个劳动者都是社会的财富,都应当得到应有的关爱。为高校工作16年的劳动者,理应得到应有的养老保险。当法槌落地,作为用人单位的大学也须反思,在劳动者保护上是否阙如,为员工多做暖心事,而这也是一所百年名校秉承“明德新民、止于至善”精神的应有之义。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
编辑 汪垠涛